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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某超市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商标的白酒,罚款1万元!

发布于 2023-09-11 09:16 阅读(

  原标题: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开封一烟酒超市被罚款1万 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销售商品合法安全,避免陷入侵权纠纷;同时,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无论是正规进货还是回收,都应提升证据意识,建立进销货台账,及时妥善保留相应票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开发区优家烟酒超市销售假冒海之蓝、天之蓝商标的白酒的行为依法罚款1万元。

  处罚信息公示内容摘要如下:

  当事人: 开发区优家烟酒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292603058106(注册号)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时,现场发现柜台上正在销售的海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108)6瓶(产品追溯码分别为:H9A90935029、H9A90935037、EB070248288、H9A90935034、H9A90935031、H9A90935113)和天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00816)2瓶(产品追溯码分别为:F749A132082、F749A132083)。2023年7月14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天之蓝白酒和海之蓝白酒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批送鉴样品与我公司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两种白酒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我局对上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白酒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称大概在2023年6月下旬一位老年男性顾客主动上门称自己有海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108)6瓶和天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00816)2瓶,价格为天之蓝90元/瓶,海之蓝40元/瓶,当事人现金支付购买了上述白酒,没有开具任何收据;上述白酒的购进价格共420元。两种白酒都还没来得及销售出去,天之蓝销售价300元/瓶;海之蓝销售价150元/瓶。两种白酒货值金额天之蓝600元,海之蓝900元,共计1500元。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台账,也没有建立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开发区优家烟酒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司**、受询问人彭**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质及身份;

  2.现场笔录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一份,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苏洋辨(鉴)Y2021 0002603)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海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108)6瓶和天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00816)2瓶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员彭世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价格、数量、销售、获利及违法经营额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3年8月30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听字【2023】5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亦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开发区优家烟酒超市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108)和天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00816)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的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版)》12.1.3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一般 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 3.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处 17.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108)6瓶和天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00816)2瓶;

  2、罚款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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