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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聚缘!

发布于 2023-08-21 09:25 阅读(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认真贯彻落实《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深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重庆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快推动我市制造业绿色转型发展,树立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助力有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就开展2023年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绿色工厂。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工业企业。创建过程要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固体废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利用;全面推行重点行业能效对标和能源审计,能效水平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及以上或行业领先水平;积极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鼓励采用“设计、融资、改造、托管”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

(二)绿色工业园区。全市范围内经国家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开放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集聚区和市级特色工业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及其独立组团都可按照绿色园区要求开展申报工作。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会同各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园区产业基础、发展阶段等情况,明确绿色园区创建路径和时间节点,科学合理形成年度绿色园区创建目标。重点关注土地节约集约化利用水平;加强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在园区层级加强余热余压废热资源回收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园区建设绿色微电网,促进园区内企业废物资源交换利用,补全完善园区内产业绿色链条,推进园区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主导园区企业创建绿色工厂,龙头企业建设绿色供应链,推动园区整体绿色发展。

二、推荐程序

(一)评价申报。申报企业(单位)按照相应的创建和评价要求(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函〔2016〕586号)中评价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达到标准要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可编制评价报告向所属区县经济信息部门申报(纸质材料1份,并随附电子版材料)。

(二)区县初审。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开展初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于8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汇总表(附件1)、企业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汇总刻录光盘,每个项目一个文件夹)报送市经济信息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逾期不予受理。

(三)评审发布。市经济信息委对报送的材料开展符合性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分80分以上列入市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发布,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认真组织申报。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的原则,有序组织培育库名单中属地产业特色明显、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单位)开展申报工作。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加强政策支持。鼓励各区县加强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政策支持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单位实施的支撑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程序优先予以支持。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在园区和企业绿色化发展方面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调动各方积极性,为园区和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强化宣传指导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媒体,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创建的宣传引导,提高企业、园区的创建意识和水平。积极组织指导纳入推荐培育名单的企业(单位)开展创建工作,遴选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企业(单位)组织示范交流互鉴,营造绿色发展氛围,带动区域绿色化转型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经济信息部门要加强所属地区绿色制造名单内有关企业(单位)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不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企业(单位),及时向我委报送有关情况。我委将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与原申报材料存在较大出入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并动态调整市级绿色制造体系名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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